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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天津市卫健委网站发布了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明确从保障工作条件、维护身心健康、落实待遇职称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创造安全执业环境、弘扬职业精神六方面入手,推出25条相关举措,为包括疾控人员在内的医务人员建立保护关心爱护长效机制,使白衣天使们持续健康投入防控救治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待遇职称方面——
薪酬进一步扩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关键和紧缺等岗位倾斜;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加强人文关怀方面——
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使他们持续健康投入防控救治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工作条件
(一)切实为医务人员(含疾控人员,下同)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提升医务人员自我防护的意识,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护要求。完善医务人员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软硬件设施配备建设,配齐必备的办公用品和休息必需品。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保障医务人员休息和饮食,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医务人员提供防感汤剂,增强抵抗力,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全员培训,按要求配备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人员。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发现医务人员感染要及时隔离和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科学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加强对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配齐各种防护物资,优化调配流程,要重点向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切实保障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维护身心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务人员,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在保证工作有序运行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班次,既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又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按照规定为医务人员安排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医务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时间长短、危重程度以及具体工作任务等因素,及时为其安排带薪休假。增加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可在两个年度内使用,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的轮休、补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任务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需要组织医务人员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干预和疏导,依托市精神卫生中心设立线上医务人员心理援助平台,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宣传和心理健康评估,疏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提升天津市心理援助热线(022-88188858)服务能力,为医务人员提供24小时免费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心理健康科普材料制作使用,对医务人员在内的有关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科普宣教。(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待遇职称政策
(九)严格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扩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根据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统筹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水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展情况,可在绩效工资内发放全科医生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薪酬等合理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为相关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向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限制,采取定向分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符合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记大功奖励(均含集体)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予以聘用,对获得市级工作部门、区委区政府表彰或事业单位记功奖励(均含集体)的人员,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的方式予以招聘;或组织开展专项招聘;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保医务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情形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认定、及时联网结算和审核拨付工伤待遇,保障医务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文关怀
(十六)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的家属保障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了解医务人员家庭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开展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活动,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开通医务人员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就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建立社区工作者联系帮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家庭制度,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帮助解决其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对于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做好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一线医务人员在园在学子女的生活帮助、心理疏导、保教指导或学业辅导,解决家长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和支持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节日期间,为持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医务人员提供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医务人员赠送相关保险等,优化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切实加大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创造安全的执业环境
(二十一)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加强各类医患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推动化解。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完善安防设施、安检设备、一键报警系统设备、高清摄像设备和人脸识别设备等,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加大医疗卫生机构保护力度,加强安保力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依托建设“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医院警务室建设,发挥警医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有侮辱、威胁医务人员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好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弘扬职业精神
(二十三)充分发挥各类媒介和政务新媒体作用,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深入宣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向其倾斜,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各类荣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而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对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及时评定(批准)为烈士,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及时发放烈士褒扬金和抚恤金,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委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民政、金融、公安、司法、发展改革、文化旅游、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政策落实、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保护关心爱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落实医务人员权益。
来源:天天电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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